65 How sharia marriages can hurt women in the West
作者:趙羽涵
在西歐,伊斯蘭教徒的婚姻在不同國家被接受的程度都不盡相同。
在可蘭經中被強調的結婚、離婚、拘留、繼承等都有詳細規範,而西方國家重視的則是平等與現代世俗認可的規範,對於身在非回教國家的伊斯蘭教徒來說,各國對於不同制度之間的選擇與保留成為攸關回教徒們人生大事的議題之一,以下將舉不同國家的情況做說明:
國際法中有提到若某人生長於A國而後嫁至B國,在婚姻出現爭議時,應該適用A國法律,這使得像是革命後搬至德國的回教徒們,縱使已經待在德國30年,仍然必續以伊斯蘭律法審判,令他們十分錯愕;
對於在英國的巴金斯坦人來說,選擇在英國結婚是最沒有保障的決定,因為他們多數沒有英國公民的身份而伊斯蘭婚姻的締結在英國又不被認可,若離婚後,處於經濟相對弱勢的一方(多為伊斯蘭女性)將沒有任何財產的繼承權。(然而,若他們是在巴金斯坦結婚而後搬至英國,其婚約便能被英國政府認可);
對於荷蘭的回教徒來說,辦理宗教婚姻是不被允許的除非其中一方是荷蘭公民,然而由於荷蘭保障人權且法律較為保護女性,回教徒女性在荷蘭較少受到婚約的壓迫;
對於比利時的摩洛哥人(回教徒)來說,比利時只接受公民婚約、摩洛哥只承認回教式婚禮、但他們又想在比利時辦回教式婚禮,因此他們多數會舉辦三場婚禮;
西班牙則是歐洲少數願意承認回教式婚禮有法律效力的國家;
也有人利用制度間在各國的效力不同這點來進行操弄,像是上述在比利時的摩洛哥男性會利用比利時認定的公民婚約(不必遵行可蘭經),來使可蘭經不認可的重婚行為得到保障。縱使歐洲各國皆有自己的法律限制使得伊斯蘭教徒在歐洲國家婚姻契約這塊多不被保障,然而幸好有歐洲法庭保障所有歐洲大陸上人們(無論性別、種族、宗教)的基本權利,使得即使是伊斯蘭教徒也能得到基本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