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How digital devices challenge the nature of ownership

在數位時代裡,企業及工廠創造出更多便利生活的數位機械,但是消費者購買產品後,只能淪為使用者,而非支配者、擁有者?

在數位環境中,著作之非法重製與散布變得輕而易舉。美國早在1998 年頒布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此反規避條款之制定可讓著作權人在法律的幫助下,自行設置科技保護措施,以維護數位著作權不受侵害。卻也被著作權人用來擴張其著作權,進而達到限制競爭的目的。最簡單的例子就是:使用IPhone,若Home鍵壞了,幾乎沒辦法找人維修,只能送回原廠換新。其他的例子包括汽車、農具機械、洗衣機、甚至是情趣用品等等任何你想的到的數位化產品都在其中。

但這些產品製造商有很多好理由保護其政策,比如:一、確保機器不會發生故障;二、維護環境標準;三、防止駭客入侵。

我們不只面臨所有權不完整的問題,甚至可能遭到隱私權被侵害的風險。比如:iRobot是一台機器人吸塵器,可以清潔地板,也可以創建家庭內部的數位地圖,然後將其出售給廣告商(儘管製造商表示無意這樣做)。

生產者所供應的產品性質正在改變,產品銷售是基於他們授權人們做他們想做的事情。我們更應該思考如何界定生產者之著作權和消費者之所有權的標準,取得適當拿捏。